案情简介
——受领导安排虚列支出及损失费套取现金用于公司业务,被控贪污。
被告人王某,原北京某国有进出口公司销售部经理。
2006年4月6日,王某在其领导崔某的授意下,以公司某合同项目需要购买耗材为由,虚列支出16万元,并用当代商城销售商品专用发票平账。16万元转入北京某贸易公司,购买面值从1000到20000元不等的商通消费卡17张,面额共计155400元,手续费4600元。其中,王某消费2万元,其余12万余元商通卡交与其领导崔某,负责安排送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但因崔某否认授意以及收取12万元商通卡一事,仅认可收到王某用公款购买的4万元商通卡用于个人消费,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王某的说法,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认为王某应对除崔某认可的4万元以外的12万余元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9月,为了报销一些公司正常情况下不好报销的招待费用,王某的领导崔某提出,可以通过让奥运会项目中设备提供商多报损失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来实现,并授意王某去具体实施。王某遂私下找到RQ公司总经理鞠某和LHD公司总经理张某商量,提出让两公司在上报的损失补偿费清单上多报一部分。后上述两公司在实际损失费的基础上分别多报了148000元和83400元。次年2月,王某从RQ公司提出多报的损失费税后现金135000元存入自己招商银行一卡通。3月,王某让LHD公司将多报的损失费81000元购买了17张商通消费卡,存放在自己办公桌内。王某辩称,上述多报的损失费,其都是受领导崔某安排,为了报销一些正常情况下不好报销的业务费用而实施的,部分费用已经用于了公司业务,剩下的费用虽然暂时由其保管,但仅仅是保管而已,并非其个人贪污。但由于王某的上述辩解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领导崔某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知情人员又都否认授意以及知情的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设备损失费的方式,将公款套出后侵吞,构成贪污。
2009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王某以虚报耗材款和损失费的名义,套取公款侵吞合计336000元。
——两次退补,三次审查起诉,四提律师意见,被控贪污数额从30余万元减至2万元。
辩护人接受王某家属委托时,该案尚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辩护人就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拿到起诉意见书后发现,虽然王某辩称两件事情都是受其领导崔某安排为公司利益而实施的,但由于两件事情都是王某个人经手,且其他知情人员也因怕受牵连等种种原因否认知情,因此起诉意见书的大部分指控均没有采纳王某本人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