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某供述此次行为是单位领导安排。
王某本人供述,虚报公款及购买16万元商通卡一事是公司副总裁崔某交待其去办的,购卡的目的是为了公司招待客户
使用。
3、崔某供述收到王某4万元卡且用于个人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她安排了此事。
从目前崔承认的4万元卡来看,崔能收,说明崔应当是知道王某手中的消费卡来源的(公司也证明,正常情况下买的消费卡不会如此大面额),进而也就存在崔安排此事的可能。
4、从王某请款至报销的整个过程的特殊性来看,符合王某关于该行为是领导安排支持下的辩解的情形。
(1)根据侦查部门第二次补充侦查中调取的证据,耗材公司确实赠送了16万元耗材给公司,且该笔耗材确在公司入库。因此,16万元免费耗材一事,公司相关人员是知情的,并非王某一人经手,此种情况下,王某没有个人私自虚报耗材款套取公款的条件。
(2)从王某“购买耗材”请款的过程来看,根据卷宗中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证人证言,公司人员申请借款时,需要在借款证明单后附合同书及购物明细清单。但本案中,王某此次借款并未附任何合同和清单却得到了主管领导和财务经理的审批。
(3)从该笔款项的报销过程来看,王某用来报销的发票(当代商城)与合同所列单位不一致,且提供发票的当代商城也不可能是此种耗材的供应商,而此种情况下,王某的发票却未受到任何质疑地在公司顺利报销。
从上述特殊性可见,这一行为的完成绝非王某一个人能力之所及。因此,王某所述是崔与相关人员打好招呼的辩解与事实相符。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可能是出于自我保护,也可能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否认知道王某购卡一事的相关证言明显失实。真实的情况应当是,王某虚报耗材款购卡一事,确系受崔某安排,并在请款、报销等诸多环节上对王某给予了帮助,因为如果没有领导的授意或许可,在整个请款报销程序存在如此多明显漏洞的情况下,王某不可能顺利从公司提出16万元耗材款并用当代商城的发票入账报销。
另外,关于公司出具相关说明,表明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购卡数量、数额上均与本案不同。对此,辩护人想说明的是,本案中的购物卡本身就是非正常情况下的购买(是在实际工作中超出公司既定的公关费用额度外的支出),因此,不能因本次购买与公司平时正常买卡的数额等情况不一致,就否认其用途是公务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