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详细阅卷及多次会见了解案件细节,辩护人发现,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两件事情确实都是王某经手操办,但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王某确实实施了贪污行为。很多合理怀疑尤其是王某本人提出的诸多辩解的合理性没有排除,甚至一些完全可以调取到的关键证据,办案机关并没有调取。例如,涉案商通卡的实际消费人究竟是谁,是否如王某所述系公司客户消费(由于商通卡消费需要签名,故有取证的可能性)?又如,在王某办公桌内搜出的发票究竟是谁消费的,是否如王某所述系其领导崔某交给其报销的发票?因此,基于案件中的重重疑点,尤其是证据上的不足,辩护人第一次向检察院提出了律师意见,提出了案件证据上的缺失,尤其是很多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没有调取,同时也对案件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案件总体的定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鉴于辩护人律师意见中提出了案件证据及定性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了反贪局,要求侦查部门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诸多疑点进行补充侦查。经过第一次的补充侦查,虽然补充了部分证据,但最重要的证据,商通卡的实际消费人情况,由于时隔已经两年,超过了商家对于消费记录的保存期限,没有能够调取到,也就是说,涉案商通卡的实际消费情况还是没有查清。因此,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根据第一次补充侦查情况,又两次提出律师意见,重点针对部分证据的不真实性以及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进行了详细论述。与此同时,辩护人还自行调取了部分涉案商通卡的消费签名情况、第一次补侦期间调取的涉案发票的实际使用人情况以及证明王某虚报损失费的目的以及知情范围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王某辩解的合理性甚至是真实性。
由于辩护人调取到了确实能够证实相关涉案发票并非王某个人消费的证据线索,公诉机关再一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了相关涉案发票的实际消费情况,发现多笔涉案发票正如王某辩解所称系其领导崔某个人消费,从而进一步证实了王某本人的辩解。
自此,能够证实王某辩解合理性以及真实性的证据越来越多,原有证据的疑点和漏洞也就越来越多。因此,在最后一次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结合案件从最初侦查到两次补侦以来部分证据的不断变化,全面分析了现有的全部案卷材料,从而提出了王某无罪的律师意见(见律师意见四)。
由于辩护律师的不断努力,四次提交律师意见并调取相关证据,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王某辩解的真实性。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仅起诉王某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