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病过世,遗嘱引发连环诉讼,案情扑朔迷离。对于代理律师,如何抽丝剥茧,打破常规思维定式,如何深刻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说服法官,都是决胜于法庭的关健。
案情简介
张女士是我们的委托人,其父张老先生有五个子女,张女士是其小女儿。张老先生在闹市区有一套承租公房,1999年购买产权时因疼爱长孙小张,遂将房屋登记在当时还是学生的小张名下。后来老伴过世,张老先生的日常生活由小女儿张女士照顾,小张很少来看望爷爷。2008年,老人写下一份书面字据,将该房屋留给张女士所有,在场的五个子女均在这份字据上签名确认。2010年,张老先生与孙子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后房屋过户到张老先生名下。
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张女士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但两个哥哥不同意,理由是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无奈之下,张女士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被告是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孰料不久后,她和她的四个兄弟姐妹又被小张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作为继承人承担张老先生生前的巨额债务,也就是张老先生与小张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款。
接受委托后,我们按照工作习惯制作了一张法律关系图,很快理出三个争议焦点。
律师评析
两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引发的法律之争却有一定的探究价值。
1、遗嘱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否影响其效力?
本案遗嘱订立的形式很特别,不但有被继承人的签名,还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签名。其中两名继承人,张老先生的大儿子和二儿子在法庭上抗辩称其签名系父亲逼迫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并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我们在辩论时提出,订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他人认可,即使张老先生的子女不签字,或不认可遗嘱内容,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法院最终的判决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意思表示,只需要遗嘱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继承人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