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余元,远远少于起诉意见书的33万6千元。
起诉后,王某对于起诉书的指控表示认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5日即刑满释放。虽然辩护人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并没有被法院采纳,但经过之前的努力,案件已经由最初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减为一年二个月,该案可以说是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也都对辩护人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和满意。(受篇幅所限,后附内容相对较全面的律师意见四。)
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委托,指派朱勇辉、聂素芳律师担任王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以及调查了解,辩护人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参考。
本案现已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辩护人认为,综合分析全案材料,现有证据仍无法排除本案的诸多疑点,且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印证了王某的无罪辩解。根据相关事实,王某的行为应当是在单位领导安排之下为了工作需要而实施,并非王某个人占有。辩护人建议,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疑点重重,但已有更多事实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关于王某虚列耗材套取16万元公款购买商通消费卡一事
起诉意见书认为,王某通过虚报耗材款的方式套取公款16万元,购买了价值155400元的商通消费卡(购卡手续费4600元),其中4万元卡系崔某用于个人消费,王某应对12万元承担法律责任。
辩护人认为,该起事实中,王某确实虚报了16万元公款,且购买了155400元商通卡,但存在两大争议:
一是事件的起因。王某供述是受单位副总崔某安排办理,而崔否认。
二是消费卡的去向。王某供述除2万余元卡自己用于公务消费外,其余12万余元卡均交给崔用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而崔仅承认收到王某4万元卡用于个人购买空调,对其他卡均不承认。
(一)关于事件的起因
辩护人认为:根据之前公司购买商通卡赠送客户的惯例,以及此次王某请款、报销的整个过程的特殊性来看,王某关于其行为系受领导安排的供述更具真实性。主要依据如下:
1、卷宗中,公司相关人员均证实,该公司在此之前一直存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通消费卡赠送客户的惯例。因此,王某的辩解有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