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卡的去向
辩护人认为:王某经手的这12万元左右卡的去向,目前虽然缺乏充分的证据,但是,在存在反证的情况下,不能因此就简单认定或推定是被王某贪污。
1、王某供述将卡交与崔某。
王某供述除2万余元卡自己用于公务消费外,其余12万余元卡均交给崔用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
2、崔某承认收到4万元卡,这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王某将卡交与崔的辩解。
虽然崔本人承认的收到的卡的数额与王某所述不一致,但从其确实收到4万元卡的相关事实来看,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王某辩解的真实性。
3、经调查,至少部分消费卡确实不是王某使用,也印证了王某辩解的真实性。
商通卡不是现金,是一种特殊的载体,该卡使用时须签名,故能够据此查清实际消费人(至少能获取实际消费人的笔迹)。从辩护人调查的涉案卡在当代商城、翠微百货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看,至少有两张卡不是王某使用,而是“李某某”、“罗某”。
辩护人认为,如果不能证明该二人笔迹为王某所签,或不能证明该二人所持卡是王某私人赠送,或不能证明该卡所购物品是非公务支出,就不能认定王某贪污该两张卡!
本案其他涉案商通卡的消费签名,因为时间太久以及商家不配合律师等原因,目前辩护人无法调取。但是,从卷宗中的消费情况汇总表看,涉案卡具有消费时间相对集中、消费区域划分明显等特点,显然不似同一人的消费行为,结合已查证“李某某”、“罗某”情况看,辩护人举一反三,有理由相信12余万元的商通卡并非王某个人贪污消费。
(三)其他疑点
除上述相关事实印证王某辩解的合理及真实性外,从常理和逻辑上分析,认定王某贪污还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如果王某想个人贪污,完全可以将该笔赠送的耗材隐匿兑现,但其为何还要将耗材入库,扩大赠送耗材情况的知情范围,为自己贪污设置障碍?
2、如果王某想个人贪污,完全可以直接将支票套现(这很容易办到,找个熟悉的公司入账提现就行),但其为何要将全部16万元购买成商通卡?这既支付了4600元的买卡手续费从而造成损失,还为自己的“贪污”金额设定了消费期限、留下消费字迹的“罪证”(商通卡内金额限当年有效,且消费时需要现场在商家小票上签名,并由商家保存,这些王某都是知道的)。
3、如果王某想个人贪污,当然希望个人全部占用,且知道此事的人越少越好,但其为何还要给崔某4万元,这岂不是自投罗网,将自己的“贪污”行为置于领导的眼皮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