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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案件诉讼获赔44.6万元
来源: | 作者:xuhefazhi | 发布时间: 2015-05-30 | 7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管理费的数额。原审法院确认的管理费为503373.77元,该数额虽是安徽省某某公司计算的,但该计算符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上诉称管理费应为528201.09元,系其单方计算,安徽省某某公司并不认可。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上诉要求改判管理费为528201.09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扣除审计费。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一审并未就此提起反诉,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也未就此作出约定,现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上诉要求扣除审计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已付款的数额。双方对安徽省某某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为4683925元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上诉要求改判确认其委托和直接支付的工程款为4963925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创黄山杯的质量条件。2009年元月,安徽省某某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认为安徽省某某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其就工程质量问题至今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现上诉以此为由要求安徽省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竣工经业主、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与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办理结算,结算完成后付至95%的工程款,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现涉案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中建X局及其安徽分公司应向安徽省某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46041.23元(工程总造价5633340元-已付工程款4683925元-管理费503373.77元=446041.23元)。原审法院判令中建X局及其安徽分公司应支付的下欠工程款为446041.19元,安徽省某某公司并未对此提起上诉,应视为其认可该数额,本院予以维持。由于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其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安徽省某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日向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同日已收到该催款函,其应在15日内付款,逾期应按迟延支付工程价款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三标准向安徽省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安徽省某某公司在起诉时已自行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低,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6041.1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从2013年9月XX日起算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中建X局安徽分公司上诉称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1213.91元(工程总造价5633340元-已付工程款4963925元-管理费528201.0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50%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算,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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