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莉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鹏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家人经常指责原告,原告在家里没有任何怨言,还是细心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反而被告及其家人还是对原告不满,原告忍无可忍无法再和被告继续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要求结婚时被告承诺赠予原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母日常花销2万元,归还结婚时原告的所有生活用品及家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家人经常指责原告,原告在家里没有任何怨言,还是细心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反而被告及其家人还是对原告不满,原告忍无可忍无法再和被告继续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要求结婚时被告承诺赠予原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母日常花销2万元,归还结婚时原告的所有生活用品及家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抚养费用过高,被告同意按安阳市平均工资20%计算每月支付300元,其对孩子的探望权,原告不能拒绝。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赠与房屋、支付生活开支2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归还生活用品和家具,原告在庭前已自行将东西都拉走了,被告家里没有原告的东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在平常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原告经常咒骂被告,并将孩子放到被告单位,致使被告工作丢失,原告还多次打伤被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现王某1随原告生活居住。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家人经常指责原告,原告在家里没有任何怨言,还是细心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反而被告及其家人还是对原告不满,原告忍无可忍无法再和被告继续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要求结婚时被告承诺赠予原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母日常花销2万元,归还结婚时原告的所有生活用品及家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