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疏忽或懈怠)而不知道,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证明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或疏忽,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认定卢某与被告签有施工挂靠管理协议,故原告某钢材销售商有理由相信卢某某对外的行为是代表该材料装饰公司行为,因此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笔者认为法院对此认定存在瑕疵:
其一、本案缺少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即卢某虽以材料装饰公司名义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但其向原告购买钢材时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钢材,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这就说明了原告当初的钢材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卢某,而不是被告公司,原告出售钢材给卢某是明知相向对方就是个人,因此,不存在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卢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材料装饰公司的事实。在本案钢材买卖的过程中,在原告看来卢某就是卢某,卢某的行为缺乏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其二、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原告既没有就采购事宜出具过介绍性,也没有出具过委托书,且合同,出库单均以卢某个人名义签订,本案从卢某与原告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看出“未经签字盖章不具有效力”,明确约定了要盖章后才生效,原告明知没有单位盖章就将钢材给卢某提货,说明原告没有尽到核实相对人的代理权,其有机会很方便的去核实卢某是否有代理权,但原告钢材公司疏于或放松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其有过错行为,本案缺少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
公司对表见代理的
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公司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主要源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规范引起的。在表见代理纠纷发生后,对表见代理人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及法官个体认知差异较大,法官审查认定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这类案件发生后,企业一般对案件胜败较难把握,因此要加强事前预防,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此类事件发生呢?。
1、首先是要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强调依法治企。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企业管理层明知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心存侥幸,结果陷入表见代理的泥潭。本案就是为了收取区区管理费,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不但违反了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而且挂靠后疏于管理,最终损失300万元巨额损失。因此,提高管理层的法制观念及风险意识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