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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表见代理行为的防与控的案列
来源: | 作者:xuhefazhi | 发布时间: 2015-05-30 | 4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经济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不少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结果公司不明不白的遭遇了很大的损失,其中表见代理行为最为常见,因为表见代理这种关系往往是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成了公司经营中隐性杀手,常常导致公司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有些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笔者就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从法律人的视角,对表现代理行为进行梳理,以便我们的公司客户们能从中得到受益和启示。


 

案例回放


案情简介
随着北京早春的来临,许多人都兴致勃勃的远涉郊区踏青,在这个春天的一个周末,北京XX装饰材料公司(下称装饰材料公司)的老总刘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办公室,悠然的等待着一个朋友介绍的工程承包商卢某到来,卢某将为公司带来一单较大的装修工程业务,这个卢某声称自己工程队在甲方XX集团公司承包了一个较大的工程,需要找一个有资质的挂靠单位挂靠后竞标,承诺竞标成功给挂靠单位上缴5%的管理费,装饰材料公司恰好有这个领域里的装修资质,双方经过磋商刘某也同意挂靠,于是就与卢某书面协议约定挂靠期间卢某工程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民事责任自担。装饰材料公司便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内容为“xx集团公司:兹委托我公司工程部经理卢某全权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一切有关事宜”。2012330日卢某带着委托书以装饰材料公司名义与甲方xx集团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开始施工,由于属于挂靠,在管理和经营上装饰材料公司老总就很少过问卢某。201244日卢某以材料装饰公司的名义采购了价值200万元钢材,并与XX钢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但该合同无材料装饰公司盖章,签订合同后钢材公司雇人将材料送给卢某工程队收取,但一直未付款,在施工刚开始,由于该工程是高档装修工程,工程各项技术指标要求严格,由于卢某不熟悉该工程施工流程及安装技术,无法顺利施工,几天后卢某就不再来工地露面,工地停工待料,工人工资拖欠停发,这时甲方XX集团公司派人找到材料装饰公司老总刘某,要求尽快施工,否则追究违约责任。老总刘某四处寻找卢某,但却无音信,为了公司良好的声誉在行业不受损害,无奈之下材料装饰公司直接接手进行装修工程,并着手处理民工工资欠发及遗留问题,直到竣工,由于该工程属于低价竞标,结算时材料装饰公司就此项工程直接亏损100万元,但损失还不至于这些,更令老总刘某恼火的是还有一起诉讼纠纷正等待着他。
原告的诉求
20128月份,XX钢材公司派人来材料装饰公司催要钢材款,声称找不到卢某,只有向公司索要200万元拖欠的材料款,材料装饰公司刘某直接告诉钢材公司的来人,“购买钢材的合同我们公司既没有盖章,工地也未收到钢材,并当即拒绝付款。一个月之后材料装饰公司收到了北京朝阳法院送达的XX钢材公司的诉状,“诉状请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款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
材料装饰公司派人找卢某,但卢某总是避而不见,经了解卢某是一个黑包工头,与其兄弟及叔父到处承接工程,仅在北京工地就有几处。但是此人经常神出鬼没,很少能找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观点
1、在庭审中原告XX钢材公司的观点:卢某采购材料时持有被告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授权书复印件,并以被告装饰材料公司名义前来购买,其公司将钢材全部雇车送往被告所在的施工工地,采购钢材的行为是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2、被告方装饰材料公司的观点:其一、《钢材销售合同》在甲方一栏写的是卢某本人,合同并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和授权,购买钢材纯粹是卢某的个人行为。卢某虽然名义上是单位派驻工地的代表,但公司并未授权其采购任何材料,其私下采购材料并未用到该施工工地,其行为不能视为表见代理行为,被告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其二、提货单上的签字人员非被告公司工地施工人员,并向法庭出具了当时在工地的《施工单位劳务人员花名表》用以佐证该工地根本无原告方出库单上签字收货的两名人员;其三、在诉讼中被告方提供了其公司从其它单位采购钢材的合同依据,并提供了该工程对钢材的用量,用以佐证并未从原告处采购材料的事实,而且在庭审中被告方一再请求法院传唤卢某出庭接受质询,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同时被告抗辩委托书是针对工程发包方出具的,并非委托卢某采购钢材,且庭审中只是复印件。
被告方律师观点
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素。其一、法院错误认定原告为合同主体(即合同采购方是卢某)。其二、提货人员非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其三、对于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未经卢某出庭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四、一审中原告未出示授权书的原件,无法确定其真伪。针对该复印件一审法院也混淆了原告对卢某授权范围、权限和使用对象,该授权书并未授权卢某采购钢材,采购行为与被告单位无关联。其五、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也无法证实被告收到该批材料。综上,表见代理不成立。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认为卢某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被告材料公司承担200万元付款义务且承担利息,被告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然维持,至此本案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



从法律层面

对表见代理的解析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承担,这与普通的无权代理完全不同。因此,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将某种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权益各方当事人影响巨大。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表见代理制度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的标准。其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佐证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单位发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权终止后,对委托书未收回,或通知相对人,也未公告授权委托书失效或者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会导致表见代理发生。依据《合同法》第49条,相对人对“有理由相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即指表见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因过失(如疏忽或懈怠)而不知道,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证明相对人主观上有恶意或疏忽,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本案的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认定卢某与被告签有施工挂靠管理协议,故原告某钢材销售商有理由相信卢某某对外的行为是代表该材料装饰公司行为,因此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笔者认为法院对此认定存在瑕疵:
其一、本案缺少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即卢某虽以材料装饰公司名义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但其向原告购买钢材时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购买钢材,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这就说明了原告当初的钢材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卢某,而不是被告公司,原告出售钢材给卢某是明知相向对方就是个人,因此,不存在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卢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材料装饰公司的事实。在本案钢材买卖的过程中,在原告看来卢某就是卢某,卢某的行为缺乏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其二、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原告既没有就采购事宜出具过介绍性,也没有出具过委托书,且合同,出库单均以卢某个人名义签订,本案从卢某与原告的采购合同第九条约定看出“未经签字盖章不具有效力”,明确约定了要盖章后才生效,原告明知没有单位盖章就将钢材给卢某提货,说明原告没有尽到核实相对人的代理权,其有机会很方便的去核实卢某是否有代理权,但原告钢材公司疏于或放松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其有过错行为,本案缺少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



公司对表见代理的
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公司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主要源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规范引起的。在表见代理纠纷发生后,对表见代理人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及法官个体认知差异较大,法官审查认定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这类案件发生后,企业一般对案件胜败较难把握,因此要加强事前预防,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此类事件发生呢?。
1、首先是要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强调依法治企。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企业管理层明知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心存侥幸,结果陷入表见代理的泥潭。本案就是为了收取区区管理费,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不但违反了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而且挂靠后疏于管理,最终损失300万元巨额损失。因此,提高管理层的法制观念及风险意识极为重要。
2、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行为进行规制。预防表见代理的发生。
公司不仅要提高员工的素质,还要制定适时、完备和高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对员工的业务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的预防表见代理纠纷。加强对公司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的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对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进行统一管理,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以上级法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应该坚持一事一授权原则,即具体项目具体授权,有明确的权限范围和期限,并且对教育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
4、规范员工聘用与解聘制度,建立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业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业务单位或在具有影响的媒体上报纸上及时通告,依法可免除表见代理责任。
5、定期聘请律师对员工及管理层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和道德规范。规范办理业务流程,避免业务对象误解,预防表见代理纠纷。
6、对行为人因影表见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附加民事责任;维护公司得合法权益。

      表见代理行为虽然可能随时发生,但只要企业管理者们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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