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卢某行为客观上已构成表见代理,并判决被告材料公司承担200万元付款义务且承担利息,被告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然维持,至此本案已经终审并进入执行阶段。
从法律层面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指的是行为人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的结果直接归属于本人承担,这与普通的无权代理完全不同。因此,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旦将某种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对权益各方当事人影响巨大。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表见代理制度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构成的标准。其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要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佐证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单位发出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委托书中记载的授权范围不明确;代理权终止后,对委托书未收回,或通知相对人,也未公告授权委托书失效或者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会导致表见代理发生。依据《合同法》第49条,相对人对“有理由相信”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善意且无过失”即指表见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