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诉求
2012年8月份,XX钢材公司派人来材料装饰公司催要钢材款,声称找不到卢某,只有向公司索要200万元拖欠的材料款,材料装饰公司刘某直接告诉钢材公司的来人,“购买钢材的合同我们公司既没有盖章,工地也未收到钢材,并当即拒绝付款。一个月之后材料装饰公司收到了北京朝阳法院送达的XX钢材公司的诉状,“诉状请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款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
材料装饰公司派人找卢某,但卢某总是避而不见,经了解卢某是一个黑包工头,与其兄弟及叔父到处承接工程,仅在北京工地就有几处。但是此人经常神出鬼没,很少能找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观点
1、在庭审中原告XX钢材公司的观点:卢某采购材料时持有被告装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授权书复印件,并以被告装饰材料公司名义前来购买,其公司将钢材全部雇车送往被告所在的施工工地,采购钢材的行为是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2、被告方装饰材料公司的观点:其一、《钢材销售合同》在甲方一栏写的是卢某本人,合同并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和授权,购买钢材纯粹是卢某的个人行为。卢某虽然名义上是单位派驻工地的代表,但公司并未授权其采购任何材料,其私下采购材料并未用到该施工工地,其行为不能视为表见代理行为,被告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其二、提货单上的签字人员非被告公司工地施工人员,并向法庭出具了当时在工地的《施工单位劳务人员花名表》用以佐证该工地根本无原告方出库单上签字收货的两名人员;其三、在诉讼中被告方提供了其公司从其它单位采购钢材的合同依据,并提供了该工程对钢材的用量,用以佐证并未从原告处采购材料的事实,而且在庭审中被告方一再请求法院传唤卢某出庭接受质询,但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同时被告抗辩委托书是针对工程发包方出具的,并非委托卢某采购钢材,且庭审中只是复印件。
被告方律师观点
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素。其一、法院错误认定原告为合同主体(即合同采购方是卢某)。其二、提货人员非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其三、对于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未经卢某出庭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四、一审中原告未出示授权书的原件,无法确定其真伪。针对该复印件一审法院也混淆了原告对卢某授权范围、权限和使用对象,该授权书并未授权卢某采购钢材,采购行为与被告单位无关联。其五、原告提供的出库单也无法证实被告收到该批材料。综上,表见代理不成立。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