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者
不
精
诚
之
至
也
能
动
人
让百姓拥有称心的律师
我们贯彻习总书记的“依法治国”理念,坚持遵循公平、正义,恪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百姓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的免费公益场所。
刘某(男)系常德市某民办学校教职工,应邀在邻市宾馆房间幽会女网友时,被女网友男友寻至。女网友向其男友哭诉,声称刘某意欲对其实施强奸。遂报警,当晚刘某被刑拘,涉嫌罪名为强奸(未遂)。接受刘某父母聘请紧急介入后,了解得知,刘某在房间内的确实施了强脱女网友衣服行为、且女网友有轻微抵抗的事实。
刘某(男)系常德市某民办学校教职工,应邀在邻市宾馆房间幽会女网友时,被女网友男友寻至。女网友向其男友哭诉,声称刘某意欲对其实施强奸。遂报警,当晚刘某被刑拘,涉嫌罪名为强奸(未遂)。接受刘某父母聘请紧急介入后,了解得知,刘某在房间内的确实施了强脱女网友衣服行为、且女网友有轻微抵抗的事实。客观来说,既有女网友指证(受害人陈述),又有其男友人证(证人证言),还有衣服被撕扯坏的物证——情况对刘某相当不妙。
但优质的辩护不会放过任何的细节,刘某被刑拘后,在家人及同事的七嘴八舌中,获得了一个极易忽视而对案件专项又极其重要的细节:刘某前往邻市曾向同事“炫耀”会见女网友,并且连房间都已开好。于是,很快形式本案虽表面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但结合时间、特殊地点、当事人心理等因素,更符合通奸不成应受道德谴责行为,但毕竟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辩护思路和观点。连夜制作了关于《刘某不构成犯罪不应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呈送该院侦查监督科。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讯问了被告、询问了受害人,在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作出了对刘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立即将其释放。一起错误逮捕的风险及时得到避免,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