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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与纠纷
来源: | 作者:xuhefazhi | 发布时间: 2015-05-30 | 8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使得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成为两个并列的概念。考虑到当时的经济体制、税收制度等,当时的企业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确实有所差别。比如,虽然两类合同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但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这是两类合同在主体方面的重大区别。另外,在利税缴纳、风险担保、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时过境迁,当时因全民所有制经营体制改革创造的承包、租赁经营方式,是否都能用在公司制企业上?如前所述,承包经营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只要形式和内容得当,是可以与现代公司制并行不悖的。租赁经营,虽然与承包经营有很多类似之处,但是租赁经营的最根本特点是缴纳租金,即无论企业经营盈亏,承租方都要向出租方缴纳定额的租金,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而承包经营合同,虽然也会约定承包人缴纳固定金额或业绩比例的承包费,但当公司经营发生亏损时,承包人除以风险抵押或其他方式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外,发包人自身也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完全追索。这是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的核心区别。由此,笔者认为,租赁经营与公司制度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原则是矛盾的,不能应用到公司制企业上。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与租赁经营的本质特点符合,应认定为租赁经营合同,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应注意,一些以占用场地、使用设备为主要内容的租赁经营合同,应视为是对场地或设备本身的租赁,即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其效力应按判断财产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来确定。

 

七、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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