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风扬与吕妮洁是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两人育有两女。2007年,高先生与第三者郝丽丽小姐同居,2009年3月生育非婚生子高峰。两人同居期间,高先生先后给郝小姐购买房产两处,给付郝小姐资金人民币700多万元。2012年上半年,吕妮洁和两个女儿获知上情。吕女士先前想到离婚,并欲追究二人重婚责任。后高先生真心认错,愿重新回归家庭。但吕女士提出需妥善处理在郝小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经与第三者郝小姐多次沟通,其最终亦勉强接受与高先生分手的现实,但希望对儿子对自己有一个妥善交待和保障。基于此,高先生与吕女士共同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笔者接受委托后,制订了非诉解决争议的工作方案。一方面,通过设置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建立所有权控制体系,同时设定附条件的赠与,对房产问题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对于郝小姐名下的银行存款资金的处理,结合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笔者考虑在现行《信托法》规定有民事信托制度的情况下,采取民事信托方式处理没有法律障碍,而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解决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于是,笔者大胆提出通过信托模式设计合理的架构,既能保障郝小姐与孩子的生活所需,又能对高先生、吕女士和郝小姐进行三方制约。这一设想,首先得到了高先生与吕女士的认可。在笔者与郝小姐沟通了大致框架之后,其也没有极力反对。
二、争议法律焦点
高先生在郝小姐处的巨额财产如何处理?如何既能维护高先生和吕女士之间的婚姻,又能为郝小姐和其孩子的生活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
三、律师评析
在信托方案设计方面,笔者以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为依据,大胆进行了创新和尝试。
(一)信托当事人的确立
关于委托人。当初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信托资金在郝小姐名下,应当由其作为委托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法律上讲,信托资金虽然在郝小姐名下,但所有权属于高先生与吕女士夫妻所共有,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笔者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由高先生与吕女士作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