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
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是构成信托文件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受托人对受益人进行受益权分配的法律依据,是受托人权力的具体体现。
首先,需要确定受益人的收益,其分为三项:1、自信托成立之日至受益人年满23周岁止,受托人每6个月向受益人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8万元整,用于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医疗费用,用于满足受益人的正常生活所需;2、若受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用,以及受益人上大学、出国留学等需要重大支出的,受托人经核实后进行支付;3、在受益人的成长过程中,确需其他大笔费用支出的,经受益人书面申请,经两委托人和受托人会商同意后,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列支。
其次,受益权需满足的前提条件。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对于以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和分配,该信托还设置了特别的条款,即受益人相关费用的领取需满足的前提条件:高风扬先生与郝丽丽小姐二人不得恢复同居、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若在信托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受托人有权终止对受益人一切费用的支付。关于上述条件的设置,可能会存在争议,但从本信托设立的背景,以及与该信托配套的其他文件,这一条款的设置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四)信托的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分配
该信托原则上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但遇特殊情况,必须撤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一致同意,可以撤消或终止信托。除了协议撤销、终止之外,为了充分平衡和制约各方当事人,该信托文件规定了下列终止事由:1、信托期限届满。该信托设定的有效期限为自信托生效之日至受益人年满23周岁之日;2、高风扬先生与郝丽丽小姐二人恢复同居、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3、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死亡;4、信托目的不能实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以上终止事由的出现,信托立即终止。对于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分配也是该信托的重点条款,再次体现了利益的平衡:一是在出现上述第1、4、5项三种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所有;二是在出现上述第2项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吕妮洁个人所有;三是在出现上述第3项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高风扬和吕妮洁夫妻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