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托人。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从本案的实际出发,信托资金需要郝小姐配合进行转交,受托人应当也是其能够充分信任的人。鉴于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高先生与吕女士的大女儿高洁岚充当其母亲吕女士的代言人,与郝小姐的沟通非常顺畅,二人之间已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因此,高家大女儿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的人选。
关于受益人。信托的成立与生效,只要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即可完成法律程序。但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托的设计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作为受益人高峰的法定代理人郝小姐若能够代表受益人在信托协议上签字,无论是从心理疏导还是信托执行方面,均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本案需签署信托协议的当事人当然也便包括了受益人。
此外,由于该笔信托资金在权属上属于委托人夫妻二人,但目前仍在第三人郝小姐名下,其有代替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所以,笔者也把郝小姐作为一方当事人,定义为“信托资金交付人”,在信托协议条款中规定了她代为交付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二)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
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是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设立本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高峰抚养费用的承担。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定期支付受益人的抚养费用,为受益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经济保障。
在明确信托目的之后,需要确定具体的信托财产。该信托所设定的信托财产是平衡的结果。从前文案件简介可知,在高先生与郝小姐同居期间,高先生共给付郝小姐现金计700多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保险,100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还有550万元现金存款。最终两委托人与郝小姐达成妥协,同意500万元人民币放入信托作为信托特定资金。信托财产还包括500万元特定信托资金在信托期限内由受托人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