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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被直接退回是否应认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来源:
|
作者:
张立鹏
|
发布时间:
2017-12-11
|
576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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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裁判要点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邮寄方式向负有相应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该行政机关指定的信件收发部门将申请信件直接退回的,应认定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理解和参照适用该参考性案例的裁判要点,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一)信件收发部门退件行为的性质
行政诉讼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受案的前提是争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1.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2.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信件收发部门的退件行为符合上述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就行为的主体来说,信件收发部门是退件行为的直接作出主体,但是其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本行政机关信件收发工作的部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单独授权,其行为后果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的规定,退件行为真正的主体从本质上来说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是当然的行政机关。
第二,就行为的职权性来说,信件收发部门拒收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将信件直接退回的行为并非是该信件收发部门所属行政机关简单的信件处理行为,而是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行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所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本身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具有明显的职权性。
第三,就行为的法律效果来说,信件收发部门所属行政机关的直接退件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和具体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并且该退件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启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被终结,无法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的知情权产生影响。因此,退件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法律影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外部直接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信件收发部门的直接退件行为是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申请事项作出的职权性处理行为,并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法律影响,因此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直接退件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既可以由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引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引起。行政机关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将其直接退回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存在退件这一行为,但是本质上,信件收发部门的退件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并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符合不作为的判断基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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