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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感情不牢分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4-01-08 | 1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婚同居生子感情不牢分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子女(zinv)抚养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解除原、被告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非婚生子女(zinv)由原告小英(化名)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于判决生效日付清。
  法庭调查获悉,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于2007年底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1月19日生育非婚子女。在原告小英坐月子期间,不知何故,双方闹起了矛盾,致使两家人发生冲突。经相关部门处理后,原告于今年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要求抚养儿子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庭承办人员通知相关司法协助员了解情况、参与调解。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论最大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子女抚养权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子女抚养栏目介绍了子女抚养常见法律纠纷,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赔偿问题的介绍。"
 
  未婚同居生子感情不牢分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延伸内容:法律上对监护人的义务都有哪些规定呢?
 
  问:法律上对监护人的义务都有哪些规定呢?特别是对未成人的监护人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
 
  答: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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