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相处和睦的一家,无奈感情破裂以后,却苦了孩子。双流律师提示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如果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父母亲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家住沙市区解放路的刘建华十六年前和妻子离婚,一个人带着先天智力残疾的儿子生活至今,几年前刘建华下岗,独自抚养儿子的生活变得更加艰苦,想把儿子交给生活条件比他优越的前妻抚养,但是又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许。来看今天的律师说法。
春雨淅淅沥沥的下个不停,刘建华的心情也越来越茫然。刘建华今年48岁,由于身体原因,造成他过早就视力残疾,加上又下岗了,和19岁的残疾儿子生活得很困难。
刘建华:“我现在是实在没有办法了,要是我有一点能力我都不会想要把孩子给她娘的”
提到残疾儿子,刘建华既苦闷又心疼。1987年,刘建华和前妻姜某相识并结婚,第二年便生下了儿子强强,可强强却是先天性智残,二人伤心之余便生出许多矛盾,以至感情破裂,1991年夫妇俩离了婚。
刘建华:“1991年她到法院起诉离婚,她起诉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不要小孩,那她不要小孩,就只有我来养了”
经过法院调解,小孩由刘建华抚养,姜某每个月支付强强一定的生活费,一直到2006年12月底。2007年,姜某就按照法院的判决,不再给强强生活费。
刘建华:“十六年来她一共就给了一万块钱的生活费”
因为经济收入有限,加上今年前妻按照离婚协议不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刘建华和强强的生活就更苦了。刘建华说,强强虽然十九岁,可是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为此刘建华心急如焚。
刘建华:“现在连吃饭穿衣都要人来伺候。”
想到前妻姜某的条件比自己要好,强强跟着妈妈也许会少吃点苦,刘建华心里便萌生了一个念头。
刘建华:“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不知道能不能。”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双流律师律师,双流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