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抚养费用过高,被告同意按安阳市平均工资20%计算每月支付300元,其对孩子的探望权,原告不能拒绝。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赠与房屋、支付生活开支2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归还生活用品和家具,原告在庭前已自行将东西都拉走了,被告家里没有原告的东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在平常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原告经常咒骂被告,并将孩子放到被告单位,致使被告工作丢失,原告还多次打伤被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儿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被告家人经常指责原告,原告在家里没有任何怨言,还是细心照顾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反而被告及其家人还是对原告不满,原告忍无可忍无法再和被告继续生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要求结婚时被告承诺赠予原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父母日常花销2万元,归还结婚时原告的所有生活用品及家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主张每月1000元抚养费用过高,被告同意按安阳市平均工资20%计算每月支付300元,其对孩子的探望权,原告不能拒绝。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赠与房屋、支付生活开支2万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归还生活用品和家具,原告在庭前已自行将东西都拉走了,被告家里没有原告的东西。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予认可,原告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在平常的聊天记录中,可见原告经常咒骂被告,并将孩子放到被告单位,致使被告工作丢失,原告还多次打伤被告;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1,现王某1随原告生活居住。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王某某到原告李某某住处去看儿子,双方发生打架,原告用凳子砸伤被告头部,经安阳市文峰区文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向被告赔礼道歉,被告因孩子小,不再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系在被告父亲名下登记。2013年5月份,原告支付2400元购买一沙发,现该沙发在被告住处,原告同意沙发归被告所有,要求被告支付沙发折旧款项1000元,被告仅同意支付沙发折旧款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的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安阳市文峰区文惠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书面证言、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