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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来源: | 作者:xuhefazhi | 发布时间: 2015-05-30 | 5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索他人财物和非法拘禁罪中以拘押、禁闭等强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两者都可能有以暴力等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但我们也可以从中找到不同点:敲诈勒索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非法拘禁的目的显然不能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结合本案来看,陆某某向唐某借钱,本金82万,一个月的利息是18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故陆某某向唐某出具的借条为100万元。到期后陆某某久拖不还,避而不见。2008312日,唐某得知陆某某的行踪后,即命人将其带到万家缘大酒店,并强迫陆某某签订协议归还280万元,280万元的由来,是由唐某计算出来,不是由唐某无端捏造出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我们不再讨论,280万元是唐某想要非法占有的,还是他有所依据得出的?很显然280万元是唐某通过计算得来的,这与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有很大区别。这是本案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即是否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最终可确定的事实是陆某某欠债不还,应归还本金和一定的利息,唐某经其自己计算,得出陆某某应归还的数额,虽然是唐某单方面的,但不能说毫无根据,因此应认为本案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本案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债务指的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那么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怎么办呢?我们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条法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不是保护民事关系下的债务关系。所以为了追讨合法债务适用这个法条,追讨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同样适用这个法条。换言之,《刑法》设立该条款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债务,而在于保护人身自由。

 

再从司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即非法拘禁罪)处罚。在司法解释上明确规定了像本案一类的为追讨高利贷,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再一次明确了对这一类行为的定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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