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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来源: | 作者:xuhefazhi | 发布时间: 2015-05-30 | 5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3、2008312日,李某到万家缘大酒店的原因,是因为唐某和陆某某的借款中,他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或者李某自己说的担保人的角色,他是由唐某通知而去的,他去的目的也是让陆某某还钱,至于说还钱的数额,如何计算,则是唐某和陆某某的事情,李某并没有具体参与,李某也没有其他个人利益,因此李某不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所必须具备的非法占有目的。


4、被告人唐某在笔录中多次讲到,借给陆某某的钱是唐某向别人借的,由于钱未归还,从而产生新的利息。由于利息的累加,导致数额的增大。

 

审理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理由为: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之间确实存在着高利贷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唐某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向被害人陆某某索取的还款金额,并未超出双方之间约定的高利贷本息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李某等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陆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李某等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评析

本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控方和辩方对本案究竟构成是敲诈勒索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控方始终坚持认为由于唐某、李某等人向陆某某索要的金额远远大于其出借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而辩方认为唐某提出的索要金额虽然没有与陆某某明确约定,但其自认为该数额是根据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出来的,是有一定依据的,并不是唐某空穴来风,随意捏造,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经控辩双方激烈争论,最终法院采纳辩方观点,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是合法的,则不能构成此罪。而在客观要件上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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