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月4月1日,李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分,利息随本付清,借期1年(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在多次催问未果后,周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月息的1.3倍至1.5倍计算)。
【分歧】
对于借款到期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双方的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逾期利息是借款利息的延续,也是借款未还后借款人的一种损失,这种损失是可以预判的,即出借人如不逾期可获得的收益。况且,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因此,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属逾期利息利率约定不明,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计算。逾期利息属于罚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约定的从法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逾期利息不同于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从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借款人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违约损失)。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它的取得有赖于合同的履行。而逾期利息是基于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未归还借款本金)而产生的一种违约金,在金融借款中它被称为“罚息”。因此,以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标准来确定逾期利息的利率至少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遵从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从宽解释,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司法解释等)。逾期利息既然是一种违约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这种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应该遵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因按法律规定计算。前已论述,逾期利息不是借款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的借款利率是借款利息的利率,不是逾期利息的利率,因此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的,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能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