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嘉欣和马俊以前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经常在一起办公,日久生情,并于2000年5月份登记结婚。2002年他们的爱女candy诞生。但是马俊却并不开心,希望再生一子。2006年8月,马俊果如所愿喜得一子,取名马啸天。第二年马俊在婚后房产上增加了马啸天的名字。但是周边的亲友都觉得马啸天和马俊没有一点相像之处,倒是很像马俊的朋友朱峰。周边的邻居、朋友也经常传出嘉欣和朱峰的感情不一般的传言,为此马俊经常和嘉欣吵架,马俊也提出去做亲子鉴定,但是嘉欣不同意。2011年底,马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要求撤销其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赠与马啸天的房产份额。
争议法律焦点
怎样从法律层面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马俊能否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其赠与马啸天的房产份额?马俊能否单独行使赠与房产的撤销权?
律师评析
随着民众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社会上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私生子,非婚生子,非亲生子女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一)关于法院如何认定亲属关系是否存在?
具体到本案,马俊通过系列现象得知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气愤的马俊只得起诉到法院。审理中在法院庭审中,原告马俊提供了自己和儿子血型不一致的证明,被告嘉欣和朱峰在一起的照片以及其他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嘉欣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只是主张马啸天是婚生子,但是仍旧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法院于2012年3月据此作出确认原告与马啸天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二)马俊能否在时隔多年后行使撤销权?
因马俊请求撤销赠与房产需分开起诉,马俊在另案起诉中以赠与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2007年将系争房屋赠与马啸天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马俊与嘉欣婚后所购房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马啸天并非该房屋当然的共有人。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