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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来源: | 作者:houyan | 发布时间: 2014-01-08 | 20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诉讼子女抚养问题解析

 

  抚养纠纷是一种传统的民事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等。这类案件由于容易定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特点,而往往被法官划入简单案件之列,但也并非是“不值一论”, 因为它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双方争执最大、出现问题最多。下面笔者就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做一粗略分析。

  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原则

  根据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是相同的,在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一般原则是:

  (l)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息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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